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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与法庭间的自由与约束

讲坛与法庭间的自由与约束

  法学院教授兼职,一直存在很多争议。法学教授是否可以当兼职律师?这是否会妨碍教学?是否妨碍司法公正?是否会干扰业界秩序?在美国,法学院鼓励教授在校外兼职的同时,也有配套政策进行限制

  美国法学教授

  讲坛与法庭间的自由与约束

  肖刚

  从事教学是种很高的荣耀

  众所周知,美国律师是高收入职业。法学教授的年薪大都在10万美元左右,而学生毕业后执业,年薪超过10万很正常。既然如此,又加上法学院鼓励教授兼职执业,是否会出现教授忙于奔走法庭的现象?

  答案是:不会的。

  受聘于美国法学院,是很高的荣耀。法学教授受到社会普遍的尊敬。美国法学教授,绝大多数出身于优秀的执业律师或者法官,有卓越的执业背景。至少笔者所了解的法学教授,没有因为钱而教学的。如果钱是个主要关心的问题,他们根本没有必要教书。他们偶尔打打官司,但是主要是因为公益因素或者某一特别具有挑战性的诉讼。为了打这样的官司,法学教授们自己掏腰包的事屡见不鲜。笔者的刑事诉讼法教授,为了拯救一个无辜的、已经在狱8年的**犯,自己花了15000美元做DNA检测。

  美国的法学教授大多因为热爱而从教,以老头老太居多。在笔者的毕业典礼上,有两位教授问毕业去向时,笔者回答:可能执业一段时间,然后经商。教授问:“为什么?”笔者说:“律师工作太琐碎,不大适合本人性格。”其中一名教授大笑说,这也是为什么他来教书的原因。而另一名教授则说,她喜欢教书,因此放弃了执业。据笔者了解,这位教授年轻的时候,曾经办过许多精彩的案件。

  鼓励兼职同时做出限制

  美国法学院鼓励教授在校外兼职执业。这样的鼓励政策有助于教授本人的职业发展,有助于丰富课堂教学,提高学校声誉,有助于吸引更多更优秀的教职工。同时还能给学校获取校外经费援助,有助于拓宽学生的就业之路,也有助于学校对当地社会作出贡献。如有教授在联邦最高法院辩论某案件,则可视为其所在法学院的荣耀和财富。

  但是,教授一身兼数职,显然也存在责任冲突的问题。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场面:教授收起课本,行色匆匆即从讲坛奔往法庭。因而,美国法学院采取鼓励政策的同时,也有相配套的限制政策。这些限制政策与相关法律共同调节教授的校外兼职行为。

  限制兼职立法受宪法约束

  对教授兼职进行普遍的立法限制存在一个很大的障碍,那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基石,它最大限度地保护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而教授的校外兼职是学术自由的内涵之一。任何有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都必须经严格的司法审查。很可能是因为宪法障碍,美国目前没有以条文法的形式,对教授兼职进行法律限制。这一领域产生的法律纠纷,以个案的方式交由法庭沿循案例予以解决。

  律师“利益冲突”条款约束有力

  跟中国一样,对专业人员的约束,除了法律还有纪律。所有美国执业律师都受到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州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无需像政府一样过多考虑宪法问题,因此其制订规范自由度较大。虽然目前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对法学教授校外兼职作出明确限制,但是应用其“利益冲突”条款,可对教授的校外兼职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限制。

  举例来说,笔者就读法学院期间,在学校停车场撞了车,因为学校没有及时清理积雪,造成车轮打滑,按理可向学校索赔。笔者当时征求民事侵权法教授的意见,这位教授平时与笔者关系密切,但是她说,她不能为我提供建议,因为她是学校员工,给我提供建议将构成“利益冲突”。

  劳动合同约束教授兼职

  对教授兼职执业进行限制最有力的是教授与学校间的劳动合同。公立大学的法学院,对教授校外兼职进行限制与政府一样,存在宪法障碍。但是美国的法学院以私立居多,因而其合同条款的制订自由度较大。目前美国法学院对教授兼职执业的限制主要是:要事先获得学校批准;不能实质性地影响其完成教学任务;相当多的学校要求兼职执业的教授披露其校外收入。

  哈佛有位著名教授叫做阿瑟·米勒,应邀制作网络教学课件。2000年时学校发现这一情况,即制订了新政策:在未经学校许可之前,教授不得兼职网络教学。

  公立教授不得代理刑事诉讼

  公立大学的教授在美国属政府雇员。大学对员工的各项规章,都是属于政府行为,属行政法规,因此就存在一些与私立大学不同的地方。根据“利益冲突”原则,律师为客户服务,其本身的利益不能与客户的利益产生冲突。这样一来,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起诉方是政府,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如其身份为公立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是政府雇员,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即使学校不禁止,这样的辩护律师也极可能被取消辩护资格。对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道理也是一样。也就是说,公立大学的法学教授兼职执业,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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