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合作 迈出可喜的第一步值得肯定和赞许
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值得肯定和赞许。
当然,中日关于在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只是一项政治磋商文件,一种政治安排。
它既不是一项条约,也不是什么临时性安排,更不是一项法律文书,因此,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在东海西北部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段进行共同开发,联合勘探的区块,是一种政治意向。共同开发的临时安排和具体事项则要由中日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达成共同开发的临时安排,即一项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请国内立法机关或部门批准或核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